北京福纳康生物因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罚款8万元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显示,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被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
图片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当事人是一家专注于富勒烯在创新药、化妆品领域研究及应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将富勒烯添加到化妆品中,并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宣传册的形式重点宣称富勒烯的功效,以此宣称其备案的化妆品也具有相应的功效,但该宣称超出了其产品备案的功效,当事人也未对其备案产品相关功效进行验证。当事人在经营上述产品期间,在其实际经营场所朝阳区望京绿地中国锦4905,通过宣传册的形式对产品的功效进行宣传。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通过展示标题为“牵手中科院 领航富勒烯”的宣传册,突出宣传富勒烯具有抗衰美白、防脱育发、美白祛斑、白发转黑等功效,宣称将富勒烯成分添加到化妆品中,也能发挥该功效。当事人共计印制上述宣传册500本,实际发放100本。
当事人备案有洗发护发类产品,备案的功效宣称为“清洁、保湿、控油、去屑”和“修护、保湿”,但其突出宣传富勒烯及其在化妆品中所具有的防脱育发等其他功效,和其备案产品的实际功效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宣称具有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注册为特殊化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具有育发作用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报。
因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0000元。
富勒烯是近年来最重要的含碳纳米材料之一,具有抗氧化活性和细胞保护作用、抗菌活性、抗病毒作用,能够用于负载药物和肿瘤治疗。另外,由于富勒烯能够亲和自由基,因此个别商家将水溶性富勒烯分散于化妆品,在化妆品制备中作为抗氧化因子。
据企查查显示,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3日,注册资本679.736万元人民币。在化妆品领域,北京福纳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拥有自主品牌C60与F&美,产品覆盖乳液、面霜、精华、面膜、眼霜、洗发水、护发发膜等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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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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