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admin 2025年04月04日 阅读数 68983

(原标题: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八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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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3日消息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明确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八项行为:一是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二是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三是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四是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六是被投资企业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或企业之间存在交叉持股;七是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八是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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